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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豪明与陈朝云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朝云,陈豪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豪明。上诉人陈朝云为与被上诉人陈豪明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朝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朝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