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883号原告:林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26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告主张归还之权利,但被告方没有自觉履行归还之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4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之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之事实。被告张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的,但现在资金紧张无钱归还。我以后有钱了会归还给原告的。被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李某某辩称: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是事实的,等有钱了肯定会还给原告的。被告李某某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26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林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正,壹万元正,张某某,2009年4月26日”。该笔借款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讼来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如数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某某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黄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