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安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李安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华。委托代理人:金建耀、陶倩。被告:李安华。委托代理人:冯乾洪。原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安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桑伟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倩、被告委托代理人冯乾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承建的绍兴县平水镇新桥村华都清华苑建设工程项目,2009年10月原告将该工程搭建临时设施的工作以轻包工的方式分包给程小炎。因实际工作量很小,程小炎临时雇佣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10日、14日干了三天活,被告在10月14日当天结束工作时与程小炎结清了报酬。2010年5月24日,被告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8月3日,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于2010年8月6日送达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浙高法(2001)240号)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基本问题”第5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中的回答:“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据该纪要,被告的工作符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为此,原告不服绍县劳仲案字(2010)第472号裁决书,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李安华答辩称:被告系由程小炎叫去在原告承建的工地作泥工工作,工作量不仅包括原告所称的三天,被告还做了工程中的泥工,在仲裁查明的事实部分,认为已付清了全部报酬,实际是支付了部分报酬,对其余部分仲裁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系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另程小炎没有相应的建筑承包资格证,而原告是发包方,故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位于绍兴县平水镇新桥村的清华苑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前期临时设施的搭建工程分包给程小炎。被告李安华经程小炎安排于2009年10月9日、10月10日、10月14日三日到该工地从事泥工工作。2009年10月14日被告结束工作在回家途中,在途经绍兴市九里煤气公司附近地方时,与他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被告即被送入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治疗。2010年5月24日被告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年8月3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李安华与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特诉讼来院。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县劳仲案字(2010)第472号仲裁裁决书、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人体检验记录、门诊病历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案原告将其中搭建临时设施工程转包给程小炎,而被告的工作内容受程小炎安排,接受其支配与管理,双方地位并不平等。程小炎作为自然人,系分包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因此,被告认为与原告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现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确认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安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