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937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号。法定代表人:姜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者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起诉。审 判 员 梅明赞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