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崇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褚某与吕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吕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桐崇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褚某。被告:吕某。原告褚某与被告吕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远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经父母作主,于198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1988年8月14日生儿子吕某。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婚姻为无效婚姻。被告辩称:与原告确系表兄妹关系,但财产问题需要解决。原告举证: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海宁市许村镇联合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褚乙系母女关系的事实;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相关的证据:向原、被告的两位舅舅所作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本院调查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故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母亲褚丙与原告母亲褚乙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88年8月14日生儿子吕某。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系表兄妹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属禁止结婚的情形,所以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至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褚某与被告吕某婚姻关系无效。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 远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