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亚萍、舟山秦晋船业有限公司与舟山秦晋船业有限公司、夏根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萍,舟山秦晋船业有限公司,夏根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68号原告张亚萍,家务。委托代理人陈松来,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秦晋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严梅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南平,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根康,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萍诉被告舟山秦晋船业有限公司、夏根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萍以诉讼主体等不符为由,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97元,减半收取7748.50元,由原告张亚萍负担。审 判 长 钟 芳审 判 员 叶建明代理审判员 郭小峰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