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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温州××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温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周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温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宋桥镇万全××边。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温州××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同意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