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温州××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温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周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温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宋桥镇万全××边。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温州××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同意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