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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小虎与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虎,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陈小虎。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平。委托代理人:李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虎诉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虎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小虎负担。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