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南民初字第20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海霞与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霞,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南民初字第20222号原告程海霞。委托代理人冉立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广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海霞诉被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海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冉立红、王环,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9月14日原告程海霞与被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28号优山美地4号楼XXX户住宅一套。合同规定被告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交房,但被告逾期一个月才交付房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140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之所以延期一个月交房,是因为市政配套设施没有到位。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第7条第3款第2项之规定,被告不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14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28号优山美地4号楼XXX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05.86平方米。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定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如逾期交房,则按原告已付款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合同另附有补充条款,在补充条款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如遭受不可抗力或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交房的,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全部房款935273.10元付清。被告的优山美地开发项目于2006年12月19日交齐了包括供水在内的全部市政配套费并开工建设。2008年3月14日优山美地项目取得了青岛市规划局核发的配套给水工程规划许可证,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完成了小区红线内的雨污水管道施工,青岛供电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向该小区正式送电,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完成小区红线内的天然气管道施工,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完成小区红线内自来水管道施工,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完成小区红线内暖气管道施工。2008年4月9日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发布招标信息,对被告的优山美地项目市政配套给水项目公开招标,2008年5月8日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但该配套给水工程一直未开工建设。2008年5月14日被告向负责市政配套工程的管理机关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发出紧急请示,内容为:优山美地项目已于2008年4月30日完成了楼座及红线内各项配套设施施工,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自来水等相关市政配套一直未到位,会导致被告延期交房,因此请求予以尽快协调解决。2008年5月31日被告与原告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2008年6月25日被告使用临时施工管线给小区供水后在青岛早报等报纸上发布交房公告,通知优山美地业主于2008年6月29日至30日办理交房手续。另查明,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曾于2008年7月11日向青岛市建委信访处报告过优山美地项目市政给水配套工程情况,该报告证明:被告优山美地项目已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已进行了单体竣工验收备案。但经报市政府研究,奥运期间我市主要交通干道不得开挖,因此优山美地项目市政配套给水工程不能如期开工。待奥运结束后,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将立即组织给水工程施工,并为小区补办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上述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款收据、配套费收据、工程完工证明、验收备案表、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紧急请示、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报告、本院(2008)南商初字第20406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终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被告抗辩的理由能否成为其未按期交房的免责条件。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在2008年4月25日前就完成了小区内所有管线的铺设,且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主管机关即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也早于2008年4月9日对外发布了供水工程的招标信息,至2008年5月8日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并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如果能够立即开工建设,与优山美地小区管线对接即可完工并交付。但由于奥运期间青岛承办的比赛项目即将开赛,青岛市政府统一要求市内主要交通干道不得开挖,因此紧邻银川西路的优山美地工程与市政供水管线对接工程无法开工,导致整个工程无法完成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根据有关规定,该工程房产并不具备交付的条件。而且供水、供天然气等问题是小区房产交付的重要条件,被告也因担心延期交付造成损失而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紧急报告要求解决,但由于负责市政管线施工的并非被告,而是由政府的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因此被告在此事上主、客观均无过错和责任。仅从供水问题上看,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也早已完成了优山美地项目的市政供水管线项目的招投标,确实是因奥运期间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而无法开工建设。被告此后积极采取措施,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的协调下以临时施工管线向小区供水,并承担了水费的差价,尽可能早的向原告交付房产,由此可见被告在该小区的配套工程建设上尽了自己的义务。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是全国人民的大事,青岛市作为奥运项目主办城市,市政府从整体大局出发做出的安排和部署,全市人民及机关、企业均应责无旁贷的遵照执行。被告延期一个月向原告交付房产,确实是因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规定这一被告无法控制和支配的情况发生而导致,而市政府在奥运期间的要求和部署是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被告可根据合同约定据实予以延期,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海霞对被告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新敏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