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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夏某、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夏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蒋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夏某与蒋某某的婚姻关系证明为由,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徐荣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