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夏某、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夏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蒋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夏某与蒋某某的婚姻关系证明为由,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徐荣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