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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良星与黄效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效红,黄良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效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良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增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效钢。上诉人黄效红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效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效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效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定进审 判 员 陶仙琴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