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刑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乔雨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62号权利人李锦,女,23岁,1987年6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住西安市莲湖区铁塔寺路18号莲湖区经委楼**号。系被害人李勇之女。被执行人乔雨国,无业,200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在监狱服刑。乔雨国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乔雨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锦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5350.5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10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乔雨国正在监狱服刑,其家中确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权利人李锦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至今尚有315350.5元赔偿款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刑字第32号案件终结执行。权利人李锦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乔雨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