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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黄某为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9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詹强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陈波、黄野松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8年6月1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息按3分计算,借期从2008年6月19日至2008年10月3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19日起以月息3分暂计至2008年10月30日为130000元,2008年10月30日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以及相关案件的材料表明被告李某某以办学校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将款项移作它用的行为,且数额巨大(金额达四千余万元),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野松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