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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揭某某、宁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揭某某,宁某某,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779号原告鲁某某。被告揭某某。被告宁某某。被告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揭某某、宁某某、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