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揭某某、宁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揭某某,宁某某,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779号原告鲁某某。被告揭某某。被告宁某某。被告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揭某某、宁某某、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