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宏霞与胡慧明、崔顺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霞,胡慧明,崔顺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830号原告王宏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群艺、吴苏元。被告胡慧明。被告崔顺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霞与被告胡慧明、被告崔顺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霞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宏霞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宏霞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