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金甲、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金甲,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861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金甲。被告:金乙。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金甲、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金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乙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两被告因资金紧缺分别于2009年2月10日、2009年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和110000元,共计人民币260000元。两次被告均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事后,被告仅于2010年8月14日支付了利息20000元,对借款及其余利息一直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50200元,共计人民币310200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8月24日,以后利息按约另行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金甲、金乙分别于2009年2月10日、2009年2月24日出具的借条二张(写于一张纸的正反面上),证明被告金甲、金乙共向原告借款260000元以及约定月息1.5分的事实。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金甲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金甲辩称:我和被告金乙是夫妻关系,两次借款是事实。当时我们办厂缺少资金,我和金乙一起去借的,存钱的卡是金乙藏着,我那段时间比较忙,就没有拿过来,后来被金乙赌博输掉了。之后,原告几次要求我还钱,我跟原告说好先还60000元,利息就算了。之后,我归还了20000元,原告说过归还的是本金。我跟原告也是很好的关系,原告办厂我也出了很多力。借钱还债天经地义,该我还的我一定会还的,但是我现在比较困难,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我只能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还有10000元这几个月我马上还,还有100000元明年内我还给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被告金甲提供了2010年8月14日原告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被告金甲已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之事实。针对被告金甲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对出具收条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20000元归还的是利息而非本金。被告金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被告金甲、金乙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了借条一张;2009年2月24日,被告金甲、金乙又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了借条一张。2010年8月14日,被告金甲归还原告20000元。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金甲、金乙分二次共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由两被告出具的二张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金甲已归还原告的20000元,双方对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陈述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该20000元应作为利息予以扣减。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金甲、金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502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0年8月24日并已扣减已支付的2000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53元,减半收取297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53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郑霞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