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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柏炎与徐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炎,徐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64号原告:陈柏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新一村保福寺**号。委托代理人:马显涛、马悦波,。被告:徐开明,江苏省兴化市人,住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同济村徐秤*组**号,现住诸暨市城西五金机电市场12号。原告陈柏炎为与被告徐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姚望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合议庭审理。2010年1月12日、9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柏炎的委托代理人马显涛、被告徐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柏炎诉称,2007年12月9日被告徐开明向原告购买塑料制品,计人民币14550元,被告徐开明出具收条一份。后被告徐开明未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徐开明支付货款14550元。庭审中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徐开明支付货款11612元。被告徐开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被告之间为合伙关系,并不是“向原告购买塑料制品”,而是合伙做预埋螺杆生意。故不欠原告货款,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原告陈柏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被告于2007年12月9日出具的收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预埋螺杆,欠货款14550元。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收到的预埋螺杆是原、被告合伙与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做的生意。而且原告已经从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收到了货款。被告徐开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由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由原告陈柏炎署名的收条,银行存款回单各一份(收条和回单均为复印件,加盖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陈柏炎出具的欠条一份(2008年1月13日)以及书面申请向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成进行调查。本院依据被告徐开明的书面申请,依法向王成进行调查。王成陈述,原、被告之间是否是合伙关系并不清楚,但两人共同到本公司领取过一笔货款,王成同时对其公司出具的证明,由其公司盖章的收条、银行存款回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质证,原告对王成的陈述,由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由原告陈柏炎出具的收条、银行存款回单的关联性持有异议,认为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对其本人于2008年1月13日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被告徐开明对王成的陈述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陈柏炎、被告徐开明提供的证明分析认证如下:被告徐开明出具的收条,原告陈柏炎出具的欠条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陈柏炎署名的收条、银行存款回单及王成的陈述,均着重于原告陈柏炎向诸暨市恒安交通涉及有限公司收取货款的情况,但原、被告在庭审中均陈述到与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不止一次,上述证据与本案诉争的货款并没有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12月9日,被告徐开明收取原告陈柏炎的预埋螺杆一批,计货款14550元。被告徐开明出具收条一份。2009年12月9日,原告陈柏炎持被告徐开明出具的收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徐开明支付货款14550元。庭审中,扣除原告陈柏炎欠被告徐开明的货款2938元,原告陈柏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61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预埋螺杆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徐开明尚欠原告陈柏炎货款11612元,由原告陈柏炎提供的收条、被告徐开明提供的欠条及双方的陈述予以佐证。被告徐开明抗辩认为,收条中的预埋螺杆系原、被告合伙与诸暨市恒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做的生意,但被告徐开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有效地佐证这一事实,故被告徐开明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开明应支付原告陈柏炎预埋螺杆款1161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64元,由被告徐开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