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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季某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戴某。原告季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明赞依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甲及其���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季某乙。婚后由于被告好赌而阻断了夫妻感情的巩固。经原告亲戚及被告亲属多次劝告,被告虽然均承诺不再赌,表示要与原告好好过生活,将女儿抚养成人,但均好景不长。近几年将原告婚前置办的房产及婚后共同经营的手机店等价值约一百五十万元等财产悉数输完。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以致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戴某未答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2日生育女儿季某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育有女儿,只要双方多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彼此多沟通,多考虑家庭责任,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季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梅明赞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