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曹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