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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曹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