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威环执字第7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商业银行与威海市北海捕捞加工中心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威海市北海捕捞加工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环执字第755-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威海市北海捕捞加工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威环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北海捕捞加工中心名下的位于初村镇的46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威集字(2000)第9号)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