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柳雪、柳洪魁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雪,柳洪魁,郭强,郭继才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雪,女。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洪魁(又名柳洪奎),男。委托代理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才,男。委托代理人: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柳雪、柳洪魁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褚颍芬代理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