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陈甲。原告徐某某为与被告陈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被告因拆迁安置取得了坐落于平湖市乍浦镇染店苑1幢1单元201室房屋。2003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坐落于乍浦镇染店苑1幢1单元201室房屋以267051.97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预付定金20000元,余款于交房时一次性付清,被告必须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双方各半负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迟迟未交付房屋。该房屋于2007年2月就可以交付,被告至今未去结算领房。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争议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被告陈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拆迁安置结算协议书1份,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拆迁安置取得。3、收条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4、嘉兴港区乍浦征地拆迁事务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涉案房屋拆迁人于2007年2月1日通知被告交款结算房屋。本院认证意见:被告陈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证据,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核,内容真实,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陈甲因原有的坐落于平湖××××号房屋拆迁,公寓房产权调换被安置坐落于平湖市××店××室房屋。2003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1份,约定被告自愿将坐落于平湖市××店××室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面积为164.02平方米,车库为26.56平方米;房屋转让费为267051.97元,预付定金20000元,余额被告将于嘉兴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房时一次付清,原告付清金额时,被告应办好一切与房屋有关的手续;如原告要求过户,被告必须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双方各半承担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支付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2007年2月,拆迁部门通知被告上述房屋可以向嘉兴港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结算领房,但被告至今未去结算领房。该房屋现门牌编号为平湖市乍浦镇染店苑1幢1单元201室,尚欠嘉兴港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款117394.6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但争议房屋早已可以结算领房,原告也已按约支付购房定金,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理应及时办理结算领房手续,尽快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合同的约定,购房余款的支付与交房是同时履行的,在庭审中原告同意在被告履行交房义务的同时,向被告支付购房余款,故本院支持原告在被告向其交付房屋同时,向被告支付购房余款247051.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交付平湖市乍浦镇染店苑1幢1单元201室房屋及协助原告徐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二、原告徐某某于交付房屋的同时向被告陈甲支付购房余款247051.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7125元由被告徐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慧审判员 朱洪潮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怀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