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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余开峰、邹技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余开峰,邹技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860号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单元9楼901室。法定代表人郭应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敬忠,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思达,男,出生于1991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余开峰,男,出生于1985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邹技锋,男,出生于1978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开峰、邹技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