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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有限公司,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同福工业园区同××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同××商务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是普通购销合同纠纷,双方也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纠纷管辖地,诉讼管辖地应遵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购销合同纠纷,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