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蒋某某与被告湖州××××自动化仪表厂与湖州××××自动化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蒋某某与被告湖州××××自动化仪表厂,湖州××××自动化仪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420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湖州××××自动化仪表厂。工商注册住所地:湖州市××区××号。现住所地湖州市××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村。代表人:叶某某。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湖州××××自动化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无法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决。原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仪表厂的代表人叶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蒋某某起诉称:叶某某是湖州××××自动化仪表厂的代表人,因建厂房等缺乏资金,要求向原告借款,故原告用自己的房产权证到湖州市农村合某某行贷款人民币45万元。2008年6月11日划入被告代表人叶某某个人帐户42万元。但后被告代表人叶某某突然失踪至今,致使原告催讨无着,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2万元,支付利息66330元(计息时间自2008年6月12日至2010年8月11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7.29%计算),合计本息4863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变更利息请求为,要求按照银���同期贷款年利率5.31%计算,自2008年6月12日计算至2010年8月11日为利息48420.9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下列证据材料:1: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用原告所有的座落于本市碧波苑170幢406室房屋产权证贷款,用于被告作流动资金用途的事实。3: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向银行抵押贷款45万元的事实。4: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联一份,证明原告将42万元划入被告代表人叶某某帐户的事实。被告仪表厂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举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20日,被告因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湖州××××自动化仪表厂向蒋某某借用座落碧波苑170-406房屋产权证壹套,用于本单位贷款作流动资金用途,借用期暂定一年,借用期间,给予产权人一定报酬。如产权人中途另有他用,本单位即解决归还,如发生经济纠纷,以本单位财产作为担保。”2008年6月4日,原告用自己所有的座落于本市碧波苑170幢406室房屋向本市农村合某某行抵押贷款45万元。同年6月11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42万元通过银行汇入被告代表人叶某某帐户。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自动化仪表厂返还原告蒋某某借款42万元,支付利息48420.90元,合计468420.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55元,由被告湖州××××自动化仪表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金汝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