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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与浙江旺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浙江旺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80号原告: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法定代表人:吴金华。委托代理人:熊徐斌。被告:浙江旺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与被告浙江旺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保全费433元,合计诉讼费836元,由原告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