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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姚军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姚军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西安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落水村。法定代表人郭振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姚军利,男,39岁,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落水村五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军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