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龚海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海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637号罪犯龚海红,于贵州省德江县,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海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2010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龚海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海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海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海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