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元宝枫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袁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元宝枫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寇乐,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申请执行元宝枫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西立民调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元宝枫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亦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终结执行无异议。至今本案债权为本金1568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元宝枫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