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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清伟与王炳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清伟,王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朱清伟。被执行人王炳光。申请执行人朱清伟与被执行人王炳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炳光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环川北路26弄8号房屋(证号:035062,地号:G-7-58-1)目前无法处理,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朱清伟已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王炳光尚欠申请执行人朱清伟计人民币8000元元及利息损失,如果申请执行人朱清伟发现被执行人王炳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6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