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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管圣仁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管圣仁,无业。2001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农民。199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0年8月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农民。2010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7月3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管圣仁、方某、余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管圣仁、方某、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单独或结伙徐卫国(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自己开设的棋牌室内及自己所租住房内,以扑克牌押“小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46000余元。被告人管圣仁、方某、余某明知被告人徐某等人以扑克牌押“小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而仍积极实施放哨、抽头等行为,其中被告人管圣仁参与抽头渔利46000余元,分得赃款3000余元;被告人方某参与抽头渔利10000余元,分得赃款400余元;被告人余某参与抽头渔利5000余元,分得赃款500余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管圣仁明知管接华(已判刑)等人在千岛湖镇阳光路夏竺良的棋牌室内,以扑克牌押“小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而仍为其望风放哨,参与抽头渔利10000余元,分得赃款1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6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余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罚金4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管圣仁、方某、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供词之间相互印证,且有证人汪小兵、廖彩英、方红伟、夏月菊、管接华、夏竺良、童永兴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管圣仁、方某、余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管圣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属重新犯罪人员,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管圣仁、方某、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二、被告人管圣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三、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四、撤销淳安县人民法院(2010)杭淳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宣告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与前罪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爱珍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元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