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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来占与赵新鸿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占,赵新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刘来占,男,汉族,工作不详。被告:赵新鸿,女,汉族,工作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占与被告赵新鸿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占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来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占撤回起诉。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霍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