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方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民与蒋某某、荣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方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民,蒋某某,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630号原告:方某某。法定代理人:方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荣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为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蒋某某、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方某某起诉称:2009年3月10日,蒋宏某某与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合伙经营之需向方某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自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4月9日止,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每月3%,如逾期不归还则需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止;同时约定因催款导致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蒋某某承担,该借条上附保证条款,由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借条上签字。当天方某某给付蒋某某借款200000元。还款届满后,蒋某某未归还借款,经方某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利息60180元,律师费7200元,总计267380元,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蒋某某答辩称:借款属实,要求与方某某协商解决。荣某某答辩称���为蒋某某担保属实,要求与方某某协商解决。施某某答辩称:为蒋某某担保属实,要求与方某某协商解决。孙某某答辩称:为蒋某某担保属实,要求与方某某协商解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10日,蒋某某向方某某借款200000元,并当日签订借条一份,载明:蒋某某向方某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即自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4月9日,月息3%。如逾期不归还,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的违约金支付给方某某,并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蒋某某承担。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为该借款担保并签字,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蒋某某收取方某某给付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根据2009年3月10日本人向方某某借款借条,现收到方某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嗣后,经方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方某某为本次诉讼已支付律师代理费7200元。以上事实由方某某举证的借条、收条、协议书、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蒋某某取得方某某的借款后,应承担偿还借款之民事责任。方某某现要求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60180元(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按年利率5.31%的四倍计算)及律师代理费7200元,本院予以支持。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某某应返还方某某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60180元,律师代理费7200元,合计2673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蒋某某、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1,减半收取2656元,财产保全费1857元,合计4513元,由蒋某某负担,荣某某、施某某、孙某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