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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华平与杨亚飞、王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华平;杨亚飞;王君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93号原告:许华平,大溪镇许家渭村343号。被告:杨亚飞,市大溪镇许家渭村243号。被告:王君方,住温岭市大溪镇许家渭村2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华平与被告杨亚飞、王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华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华平负担。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赵春莲人民陪审员  赵守德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