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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灶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袁某,村民。被告夏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