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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某与被告建德市××乡××村民委员会其他合与建德市××乡××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建德市××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乾民初字第6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建德市××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乡××村。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建德市××乡××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少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1996至2002年,原告担任被告建德市××乡××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因被告建造小学校舍,集体经济困难,原告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的工资、补偿款等合计人民币11435元未领取。2002年8月原告卸任后,被告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为此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所欠款项,被告一直未支付。而与原告情况相同的其他原村干部的所欠工资,被告均已支付,还按月息1分计算付利息。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某某告劳动报酬人民币11435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13722元(利息从2002年8月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2010年7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两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欠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年至2002年7月工资11435元的事实。证据材料二:工资清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11435元工资款的构成。被告对欠原告工资款数额没有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两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均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1435元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未及时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支付工资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1分支付利息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建德市××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某某告黄某某工资款人民币11435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建德市××乡××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少锋本件与原件核对异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翁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