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民初字第640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原告金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蓉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后开绐同居生活,同年6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14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2007年8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不顾家庭、子女生活,且有酗酒恶习,拒不悔改,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为解除痛苦的婚姻,请求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被告赵某未作书面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初认识后即同居生活,同年6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14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乙,2007年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被告不顾家庭、子女生活,且有酗酒恶习拒不悔改,双方性格不合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常有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尚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多为家庭、子女利益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蓉蓉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包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