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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立、高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高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1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立,绰号雾包,男,1986年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玲,女,1970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立、高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立、高玲及辩护人施可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被告人徐立从徐某1(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一赌厅的“百家乐”赌博帐号与密码,后将该赌博帐号与密码提供给吴丽伟(已判决),由吴丽伟纠集徐某2、吴某2、诸某、舒某、柴某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观城宾馆内,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立从中可洗码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4月份,被告人徐立从徐某1处获取菲律宾一赌厅的“百家乐”赌博帐号与密码,纠集周某、吴某1、蒋某、徐某1等人在观海卫镇花苑大酒店、海卫宾馆、观城宾馆等地,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从中可洗码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2009年12月份,被告人高玲通过吴某(另案处理)从徐某1处获取菲律宾一赌厅的“百家乐”赌博帐号与密码,纠集周某在观海卫镇锦都宾馆房间内,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洗码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立、高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吴丽伟的供述、证人周某、吴某1、徐某1、胡某、蒋某、舒某、诸某、徐某2、吴某2、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立、高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高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网上“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从中非法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立、高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立、高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施可群请求对被告人徐立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高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高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徐立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高玲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