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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伟康、张瑜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凯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康,张瑜,张淇,张潇,尹亚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凯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771-1号原告:张伟康。原告:张瑜。原告:张淇。原告:张潇。原告:尹亚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岳枫,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绍兴市人民中路341号人行附属楼6楼。代表人:吴方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凯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绍兴县陶堰镇泾口村。法定代表人:倪国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康、张瑜、张淇、张潇、尹亚兰诉被告绍兴县凯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告绍兴县凯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浙D×××××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限制过户。现五原告以被告绍兴县凯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责任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绍兴县凯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浙D×××××号中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