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宋继伦与陈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伦,陈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宋继伦。委托代理人章忠艇。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伦与被告陈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继伦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宋继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继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宋继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