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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704-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冬明与王文俊、邵丽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冬明,王文俊,邵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704-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明。被执行人:王文俊。Tel:被执行人:邵丽蓉,被执行人王文俊妻子,申请执行人李冬明与被执行人王文俊、邵丽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部分,共计40万元本息,于2010年8月10日履行25万元(已履行)、2011年10月20日之前两被执行人付1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0年5月5日起计算,一次性支付);另被执行人王文俊单独承担部分,共计35万元本息,于2010年8月10日履行10万元(已履行),2011年10月20日��前被执行人王文俊付10万元、2012年10月20日之前被执行人王文俊付15万元,该2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0年5月5日起计算,每月20日之前被执行人王文俊支付(至2010年8月10日已履行利息8750元);以及其他约定。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书约定期限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70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书约定期限履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念 宁审判员 郑文��审判员 李 晓 中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