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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琅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邵彬与李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彬,李永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琅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邵彬,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李亮亮,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永华,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彬与被告李永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彬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彬承担。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唐 慧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