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成卫平与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卫平,黄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成卫平,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黄建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卫平诉被告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卫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审 判 员 王正治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