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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执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公羽、马建平与史龙明、宁波市江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公羽,马建平,史龙明,宁波市江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挚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周公羽,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马建平,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史龙明,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65590164。法定代表人史龙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挚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区环城西路756号-2,组织机构代码:732093898。法定代表人史龙明。被执行人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甬江镇畈里塘,组织机构代码:717232706。法定代表人董逸平。被执行人董逸平,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公羽;马建平与被执行人史龙明、宁波市江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挚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龙明、宁波市江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挚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逸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公羽;马建平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周公羽;马建平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1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