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奉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王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王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商初字第669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王丙。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起诉称:2009年1月22日,两被告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王乙多次借款,借款数额巨大,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已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