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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孙永春、温秋霞诉李佳佳、穆涛、铜川市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春,温秋霞,李佳佳,穆涛,铜川市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孙永春,男。原告温秋霞,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永孝,系原告孙永春之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陕西,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佳,男。委托代理人万淑侠,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涛,男。被告铜川市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秦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郗志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祥,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孙永春、温秋霞诉被告李佳佳、穆涛、铜川市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永春、温秋霞于2010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佳佳、铜川市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春、温秋霞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春、温秋霞对被告李佳佳、铜川市万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付艳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