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徐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皱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桓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GA/0101510xxx,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09年7月29日,票据到期日2010年1月29日,发票人河北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赞皇县云锁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连续背书,最后背书人、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某银行和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有凤审判员 杨庆和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