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栖执字第9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李文生,李文财,柳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985-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文生。被执行人李文财。被执行人柳玉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文生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6)栖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文生、李文财、柳玉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玉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栖霞市支行的存款13653.8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胡玉义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衣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