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东尼钛工厂与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嘉善东尼钛工厂。投资人:朱伟光。被告: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东尼钛工厂与被告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东尼钛工厂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东尼钛工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东尼钛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58元,减半收取6329元,由原告嘉善东尼钛工厂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