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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何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阳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何琳。申请人何琳要求宣告何宗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琳述称,被申请人何宗训于1995年与其妻林素红离婚后就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何宗训,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何琳之父。1995年,被申请人何宗训与其妻林素红离婚后就离家外出未归,经家人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青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建桥街派出所均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且何宗训之姐何美珍、之弟何宗建亦证实此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7月3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何宗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宗训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宗训自1995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15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已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何宗训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宗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凡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